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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以为戒】威图告赢前中国区总裁离职所创辛柏公司 六件专利交还威图

发布时间:2019-02-27 作者:www.cechina.cn

  事件缘起
  1月30日,威图(中国)对外宣布,威图诉讼辛柏公司专利纠纷一案,已经得到公正审判——威图胜诉!此案经过二审,再次确认本案所涉的六件专利最终合法正当地归威图所有。
  这是一起发生在我们工控圈身边典型的工业领域知识产权侵权案例,下面小编来给大家还原一下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也给我们电气自动化工程师们一个警示:千万不要再犯类似的错误哦! 

  一、是否已经是实锤? 
  是的,这已经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所以就不会再有任何变化了哦!
  此前,本案已经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同样是威图胜诉。 
  二、诉讼双方都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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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上诉人一(原审被告):辛柏机械技术(太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研发、制造、销售工业机柜及配件、IT机柜及配件、机箱等。
  法定代表人:王振刚,该公司董事长。
  二审上诉人二(原审被告):郑清好,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南汇区。
  二审上诉人三(原审第三人):杜中凯,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沿江街民融委,现住江苏省太仓市。
  二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图电子机械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网络控制设备、智能化冷却系统及工业机柜系统等。
  法定代表人:FRIEDHELMLOH,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要说明的两点是:
  辛柏机械技术(太仓)有限公司是由郑清好等人在2014年3月创办,而郑清好曾留学德国,从事化学专业研究,获工学博士学位证书。2004年9月30日入职威图公司,任执行董事,对外宣传的职位是威图中国区总裁。2013年10月29日,郑清好向威图公司提出离职,后作为发起人股东之一投资设立了辛柏公司。
  而本案涉及的关键人物之一杜中凯毕业于陕西理工大学工业设计专业,于2011年7月18日入职威图公司,担任产品开发工程师。2014年3月31日,杜中凯向威图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后进入辛柏公司就职,2015年9月1日,杜中凯经工商核准登记为辛柏公司股东之一。 
  三、双方为何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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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纠纷的焦点是一项名为“机柜框架”的发明专利,申请号为201410225808.X。威图公司认为这是杜中凯离职一年内申请的专利,而郑清好不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不具有发明人资格,按国家法律规定,该专利应归威图公司所有。
  而辛柏公司认为,这是杜中凯、郑清好两人的专利,而且是杜中凯在辛柏公司任职时构思并完成的,与威图公司的本职工作无关,所以该专利应归辛柏公司所有。
  经小编查询,“机柜框架”的发明专利是辛柏公司在2014年5月26日向国家专利局提出申请的,发明人为杜中凯、郑清好。
  该发明创造涉及一种机柜框架,其说明书第一页背景技术中阐述了机柜是用来存放计算机和某些控制设备的物件,第二页发明内容部分则阐述了该发明采用以上结构,相比现有技术具有如下优点:立柱和上框及下框非焊接而是通过螺接的方式连接并组装成为机柜框架,组装简单方便,而且可分别将上框、下框、立柱运输至待安装处,然后再进行组装,运输方便,运输、安装、生产、仓储等方面都极大地提升了效率,实现了资源的合理利用及配置,而且节省了资源,实现了资源的合理利用及配置,节省了资源、减少了对环境的污染。

  辛柏公司官网截图

  四、法院的终审判决结果和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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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一: 一审判决确认郑清好并非涉案专利发明人并无不当 
  判决依据:专利申请时登记的发明人并非一定是实际发明人。而本案中郑清好的学历背景是化学工程专业,在威图公司从事的是行政管理工作,与涉案专利涉及的机柜框架及型材设计等技术领域并无明显关联。一审中,郑清好表示在涉案发明创造中做了组织、构思、细节设计的创造性工作,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具体做了哪些工作。二审庭审中,郑清好表示“整个机柜作出这样的构思,整个设计需求是我提出来的,有过开会,也有开会记录,但不一定记录的很详细”“构思好之后,就跟技术团队商量要作这个事情,是通过开会跟技术团队安排的,有开会但是不知道是否有记录”。在法庭向其释明需要具体举证后,郑清好又表示“暂时手上没有这样的证据证明我参与涉案专利技术的创新活动”。综上,郑清好在一、二审中均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在涉案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形成过程中做了哪些具体的创造性工作,因此一审法院确认郑清好并非涉案发明专利的实际发明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决二:涉案发明专利申请权应归属威图公司所有 
  判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包括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 根据一、二审中威图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涉案发明创造与杜中凯在威图公司的本职工作相关。 具体证据有:
  首先,威图公司提交的多份电子邮件内容显示,杜中凯在威图公司的工作包括技术方面的内容,并非仅是简单的售前售后服务。
  其次,从威图公司提交的多份电子邮件可以看出,杜中凯是以威图公司名义进行的相关活动。
  再次,涉案发明专利技术方案与杜中凯在威图公司所做工作存在关联性。
  最后,三上诉人提交的辛柏公司与广州冷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TS12立柱冷弯成型冲孔流水线技术合同》《TS18立柱冷弯成型冲孔流水线技术合同》等证据,并不能证明完成涉案发明专利的物质技术条件由辛柏公司提供。
  据此,涉案发明专利是杜中凯在与威图公司终止劳动合同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威图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应归属威图公司所有。 
  五、应该吸取的经验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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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知识产权已经越来越受到国家、公司和个人的重视,作为咱们工程师,无论何时无论何地,一定要牢牢记得尊重知识产权,不要有任何侥幸心理。人在江湖混,迟早是要还的。
  2. 在职期间,你所得到的、所掌握的公司机密、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不要想着今后创个业,就可以占为己有,为自己所用了。那怕是你离职后一年内,也不要去申请与原来公司工作相关的专利知识产权。要申请你也要等到一年之后啊!切记!切记!
  3. 先学后做,先模仿后创新,这些都是可以的,也是我们创新创业的常用路径。但是在此过程中,一定要做到合规合法,不要侵犯其他公司和个人的利益。 
  希望通过这个知识产权案例分析,给我们搞技术的工程师们一个提醒,引以为戒,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标签:电气自动化,知识产权,侵权案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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